兩人假冒“嘉陵”、“宗申”注冊商標標識,生產組裝銷售摩托車套缸,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。重慶市渝中區(qū)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羅某和彭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其中羅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40萬元;彭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30萬元。
在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間,被告人羅某與北碚某印刷廠(后更名為某包裝廠)的賈某共謀,羅某提供帶有宗申產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的“宗申”注冊商標標識和中國嘉陵工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的“嘉陵工業(yè)”注冊商標標識的摩托車套缸包裝樣盒,以支付報酬的方式,讓賈某為其仿造生產印有“嘉陵”、“宗申”注冊商標標識的摩托車套缸包裝盒4.4萬余件,以便通過銷售假冒“嘉陵”、“宗申”注冊商標的摩托車套缸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。
羅某自2012年雇傭彭某為其生產摩托車套缸配件并銷售。彭某在明知未獲得注冊商標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,接受羅某的安排,于2013年3月至7月,在渝中區(qū)菜園壩外灘摩托車配件市場,使用自身生產或者從他處購買的無牌配件,組裝成假冒“嘉陵”、“宗申”注冊商標的各種型號的摩托車套缸,并配裝印有“嘉陵”、“宗申”商標標識的套缸外包裝盒,后通過物流公司予以發(fā)貨銷售。
經查證,被告人羅某、彭某將生產的假冒“宗申”、“嘉陵”品牌摩托車套缸非法銷售給其下家王某等20人,總計銷售金額50余萬元。
2013年7月29日,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次日,彭某也被公安機關緝拿歸案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羅某、彭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“宗申”、“嘉陵”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生產組裝銷售摩托車套缸,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,且非法經營數額達50余萬元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
鑒于被告人羅某、彭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,具有悔罪表現等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,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,其中羅某被判緩刑五年,彭某被判緩刑四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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